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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32/2021-02019 发文日期: 2021-11-23 发布机构: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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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湖南省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2021-11-23           来源: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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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湘发改价调规〔2021771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建立健全湖南省天然气上下游价格

联动机制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各相关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689号)等文件精神,为顺畅传导天然气上下游价格,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经广泛调研并履行听证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健全湖南省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坚定改革方向。在分环节定价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城镇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明确联动项目、频次、启动条件和调价幅度,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更好地维护天然气市场稳定。

(二)坚持稳慎推进。合理区分基本与非基本需求,统筹兼顾行业上下游、企业发展和民生保障、经济效益和社会公平,把握好时机、节奏和力度,确保价格联动平稳有序实施。

(三)坚守民生底线。充分考虑用户承受能力,合理控制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调整幅度。做好民生兜底工作,完善困难群体补贴政策,确保其基本生活用气不因价格联动而受影响。

二、主要内容

(一)联动项目。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气源采购成本(含税,下同)、管道运输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以下简称气价联动)是指气源采购成本和终端销售价格联动。同一定价区域存在多家燃气企业,同一燃气企业存在多路气源的,采购成本进行加权平均处理。

(二)启动条件。以《湖南省定价目录》明确的定价区域为单位,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波动达到8%及以上,或者连续两年波动达到5%及以上,非居民用气平均采购成本波动达到5%及以上,适时启动气价联动机制,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同步同向调整。原则上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每年联动上调不超过1次,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每年联动上调不超过2次,下调次数不限。

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或者非居民用气平均采购成本波动幅度没有达到启动条件时,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不作调整,涨跌额度计入下一个调整周期核增或扣减。

省内管道运输价格、配气价格调整时,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同步同额调整,不受联动频次限制。

(三)调价幅度。气价联动上涨幅度实行上限管理,原则上居民用气的联动上调额度不超过第一档基准终端销售价格的10%,非居民用气不超过基准终端销售价格的20%,超出部分在下一个调整周期统筹考虑。基准终端销售价格由国家制定的基准门站价格(以下简称基准门站价格)、省内管道运输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

气价联动下调幅度实行全额传导,在合理疏导对冲后,及时全额传导至终端用户,降低终端销售价格。

(四)联动公式。具体调价额度由省、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管理权限测算,测算公式为:

1.调整期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居民用气第一档基准终端销售价格+居民用气价格联动调整额。

居民用气价格联动调整额=(调整期门站价格-基准门站价格)÷1-供销差率)。调整期门站价格由基准门站价格、供需双方按照国家规定协商确定的调整幅度组成。

2.调整期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非居民用气基准终端销售价格+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调整额。

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调整额=(调整期气源平均采购成本-基准门站价格)÷1-供销差率)。气源平均采购成本按照定价区域不同气源的实际提取气量加权平均计算。

供销差率按照定价区域上一年度供销差率计算,最高不得超过4%

(五)调价程序。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由省、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管理权限主动实施,也可以由上游供气企业、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天然气用户提出启动建议。

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价格调查时,上游供气企业、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等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书面提供说明天然气价格调整幅度、调整时间的上下游企业价格确认函、合同原件、结算单据、发票、用户情况等资料。

省、市价格主管部门严格审核上述材料,达到启动条件的,按照气价联动机制及行政程序相关规定,及时制定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方案,确定具体价格水平。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相关规定,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不再进行听证,由价格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不再履行价格听证、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等程序,由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后实施。未达到气价联动机制启动条件的,不予启动。

三、保障措施

(一)压实地方责任。各市州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天然气保供稳价主体责任,指导辖区内享有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控制气源采购成本,督促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独立配气价格,为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市州可结合实际制定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气价联动启动条件和上涨幅度,但不得降低启动条件和提高上涨幅度上限。

(二)控制采购成本。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应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密切关注天然气市场动向,充分预判经营区域内阶段性天然气需求量,在保障天然气供应的同时,持续优化气源采购渠道和结构,合理控制气源采购成本。

(三)强化价格监测。建立价格信息定期发布制度,在省发展改革委政务网站每月底发布天然气市场价格信息,价格发生变化时适时更新。同时,价格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定价区域范围内的天然气采购价格、气量结构等情况进行监测分析。上游供气企业、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每年331日、1031日前以及价格发生变动时,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书面报送年度天然气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原件扫描版,天然气购销数量结构、价格,销售对象等信息,并签署信用承诺书。对故意瞒报、虚报信息以及公布虚假信息的上游供气企业,将依法实施失信惩戒。对故意瞒报、虚报信息以及公布虚假信息,上一年度由于自身原因启动三级及以上有序用气应急响应累计超过3天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将降低终端气价疏导幅度,并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四)加强民生保障。充分考虑困难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对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联动调整每户每月免收天然气价款额度,具体额度按照居民用气第一档气量和当次气价联动调整的销售价格测算。

(五)广泛宣传政策。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广泛宣传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政策,做好政策解读,密切监测舆情动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平稳实施。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供需衔接,按规定做好价格公示,并同步公布接受用户咨询渠道,做好解释工作。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现行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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